专业可信口碑好的葛晓波,靠谱推荐,郑州贪污受贿罪律师咋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4 人气:2次

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重要职务,还荣获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称号,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所在的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贪污受贿罪等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团队律师分工协作,从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到庭审辩护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及案例分析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图片

案例说明

案例一: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其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案例二:蔡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在这个案件中,蔡某某和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不利后,在二审中重新梳理证据和程序性事项,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贪污受贿的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如果具有特定情形,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可能被立案。
: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还赃款,能从轻处罚吗? :一般来说,主动退还赃款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贪污受贿罪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类似犯罪。对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