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靠谱劳动争议律师张绍永,专业可信口碑好速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4 人气:3次

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已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专注劳动纠纷,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其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始终以专业、负责、守信的执业理念,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绍永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73228710(微信同号)。

张绍永律师的服务范围涵盖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核心领域。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服务模式灵活多样,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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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说明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员工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王某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3年零4个月,满3年按3个月工资补偿,4个月超过了6个月按1年计算,所以总共应按4个月工资进行补偿。王某某月工资8000元未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3000×3 = 9000元),则公司应支付给王某某的经济补偿金为8000×4 = 32000元。

假设王某某月工资为12000元,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3000×3 = 9000元),那么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9000元计算,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王某某工作3年零4个月,按4个月工资补偿,则公司应支付给王某某的经济补偿金为9000×4 = 36000元。

张绍永律师案例

张绍永律师曾处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赵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以赵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赵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张绍永律师接受赵某某委托后,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发现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向赵某某公示。在庭审过程中,张绍永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证明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某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常见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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