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强?李悦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4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李悦律师,就职于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兼支部书记。她出生于1989年3月31日,执行年限达10年,是三级律师。李悦律师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

她曾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漯河市灏业土方石有限公司、漯河市颖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悦律师在公司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起草审定合同、对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事务工作,致力于服务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公司的管理运作。在工作中,她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较为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其联系方式为13303957812。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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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在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22年7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8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落实法律援助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2022年11月2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10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0月17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当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没有出现法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服务范围

李悦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等。在服务模式上,李悦律师注重与青年律师合作,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在刑事辩护方面,李悦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从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到落实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当事人权益,再到推动适用有利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

四、李悦律师案例

案例一: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22年7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与工作:李悦等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梳理案件疑点,多次会见郑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其辩解,开展法律释明,积极促进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郑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2022年11月29日,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10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无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0月17日,检察院依据相关法条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免于刑事追诉。

案例二: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8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与工作:李悦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如果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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