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是一位深耕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随后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在2015 - 2018年间,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这不仅让他深化了对公权力运行逻辑的理解,更锤炼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其日后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独特而宝贵的经验。
2019年,黄永罗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业绩,迅速成长为事务所合伙人。他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于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其联系方式为13648982125。
在服务模式上,黄永罗律师具备优秀的团队领导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提供系统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应在3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价款。乙企业多次催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企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应用,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黄永罗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凭借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法条的适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黄永罗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勘查设计院与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水利公司诉某扶贫开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设公司诉某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筑公司诉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服务公司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应如何结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如果是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
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如何索赔?
答:首先要看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索赔的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施工单位可以收集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如工程变更指令、停水停电通知等,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如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等。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黄永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尽责勤勉的态度,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纠纷,是客户在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领域值得信赖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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