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鹤壁市,当企业面临法律问题时,一位值得信赖的企业法律顾问——闫炜,正以他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闫炜,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200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是河南省内黄县人,拥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不仅是国家一级律师,还是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同时荣获了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称号。如今,他担任着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职。
闫炜在社会上还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交流与联络专门委员会主任、河南省侨联法顾委副主任、鹤壁市军人军属法律维权中心主任、鹤壁市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
在法律专业领域,闫炜擅长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以及刑事辩护。
在执业生涯中,他的业绩十分亮眼。他担任过30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涵盖了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委组织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审计局、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团市委、鹤壁市妇联、鹤壁市监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鹤壁市人民医院、鹤壁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等。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一些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比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鹤壁市房管局局长被杀案,付老三等人涉黑案、张建庆等人涉黑案、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靳某贪污、受贿案、河南省水利厅某处长受贿案、鹤壁市某局副局长赵某玩忽职守案、鹤壁军区领导职务犯罪案等。另外,他办理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均获释,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闫炜在学术方面也颇有建树。在执业期间,他积极从事法学研究、撰写法学论文等工作,共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余篇。2001年,他以编委的身份参与了近4万字《法用医学教程》的编写;2014年,他主编的《农民工维权指南》书籍正式发售。
为大家介绍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刑事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方面,被告人是蒋某,他是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是闫炜等(来自河南某律所);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是受贿罪;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蒋某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52000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还全额退缴了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 + 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最终综合考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依据《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67条、72条、73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他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是闫炜等(法律援助指派,河南某律所);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是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导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13303921187。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787
本文参考资料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813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