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鹤壁市的法律服务领域,闫炜律师就像一颗闪耀的明星,在刑事辩护领域散发着独特的光芒。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为众多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闫炜,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2000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自河南省内黄县。他拥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是国家一级律师、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也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前,他担任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除了在律所的重要职务,闫炜律师还在社会多个重要岗位发光发热。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交流与联络专门委员会主任、河南省侨联法顾委副主任、鹤壁市军人军属法律维权中心主任、鹤壁市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
闫炜律师的法律专业领域广泛,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他的服务涵盖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等多个方面,但刑事辩护始终是他的核心业务之一。
执业以来,闫炜律师成绩斐然。他担任了 30 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委组织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审计局、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团市委、鹤壁市妇联、鹤壁市监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鹤壁市人民医院、鹤壁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等。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这些案件涉及众多领域,在社会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下面为大家介绍闫炜律师代理的两个经典刑事案例。
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蒋某,他是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是闫炜和吕某(河南某律所);公诉机关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是受贿罪。最终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 2007 年 7 月开始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 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 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 52000 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的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还全额退缴了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和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所以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决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此案件依据《刑法》第 385 条、386 条、383 条、67 条、72 条、73 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他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是闫炜和靳某(法律援助指派,河南某律所);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是故意伤害罪,最终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 年 7 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导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他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如果你在刑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闫炜律师的帮助。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刑事辩护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 13303921187 。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518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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