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优质之选:张连学律师专业护航
在山东济南,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时,常常为寻找一位靠谱的律师而苦恼。而张连学律师就是一位在合同纠纷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从 2010 年开始踏上执业之路。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还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声誉。
他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方面。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十分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擅长处理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大家分享张连学律师办理过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不妨联系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张连学律师,他的联系电话是 13256143501。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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