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新乡,当人们面临合同纠纷问题时,常常会感到迷茫和无助。合同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条款繁多,且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马翊晴律师,就是那个能为您拨开迷雾,高效解决合同纠纷的专业法律人士。
马翊晴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她从2021年8月开始踏入律师行业,先后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积累使她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金融等多个领域都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尤其是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更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马翊晴律师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她擅长从复杂的合同条款中找出关键问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以下为您分享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原告是于某,被告分别是李某和李某的哥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合计17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170万,约定月息2.5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524,750元。李某哥哥一审抗辩签字时是空白借条,仅帮妹妹走账,未实际收款、无借款合意,还申请指纹鉴定(自身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称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
借款本金核算:双方确认出借总额170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524,750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1,175,250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2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1,155,250元。
指纹鉴定不予准许: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驳回鉴定申请。
债务加入认定: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率处理: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2024年8月LPR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李某需在十日内偿还本金1,155,250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1938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也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签字时为空白纸”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2: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
原告是李某,被告分别是王某、某建筑分公司和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12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120万,月息2分。
法院裁判要点
表见代理认定:王某虽无分公司明确授权,但长期管控分公司并持有公章,以分公司名义借款,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总公司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王某和分公司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启示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时,要注意审查交易对方的代理权限和主体资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分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总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在管理分公司时要加强对印章和人员的管理。
如果您在河南新乡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联系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马翊晴律师,她会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马翊晴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55037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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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4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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