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法律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提倡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介入,根据财产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保障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同时也强调了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权益的保护,反映了法律对不同类型财产权益的全面覆盖。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她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与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她创办了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她的服务范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其核心服务领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她的律师团队配置完善,秉持“以法为基,以诚为本;专业办硬案,温柔护人心”的执业理念,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其联系方式为 13703314990,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到婚后房产及夫妻共同存款的分割。
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判决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于被告父母出资款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
在夫妻共同存款方面,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法院依据该法条,在综合考虑双方财产情况后,判决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应用,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但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例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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