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纠纷官司,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7 人气:7次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股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她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的风采,更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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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该法条的应用: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根据上述法条,夏某老人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三、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股东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四、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

(一)股东未实缴出资会面临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配合变更怎么办?

如上述案例所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拒不履行,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三)股东能否以审计报告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

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之一,但法院会综合审查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仅有审计报告,而没有其他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能不足以证明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四)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仅对自己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公司股权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公司股权方面遇到问题,欢迎拨打王静律师的电话1352353203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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