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破产纠纷相关问题一直是较为复杂且关键的一部分。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为大家深入讲解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男,1966 年 2 月出生,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汉族。他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教育背景优秀,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 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 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自 2012.09 起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他还拥有诸多社会兼职及荣誉,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多次获得荣誉,如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其所在律所也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623808736,QQ 邮箱是 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条法条明确了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限制以及逾期的法律后果,对于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在这个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团队作为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积极推进工作,在规定的六个月内准备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最终,2019 年 8 月 26 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成功化解了 555 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其次,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最后,该公司重整案成功为企业化解债务 27 亿元,解决 600 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 年 7 月份停止生产。2019 年 3 月 19 日,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2019 年 6 月 3 日,郸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这个案件中,刘学志律师团队严格遵循破产相关法律程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债权人何时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就可以依法申请。
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 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同时,职工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
4.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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