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联系石家庄口碑好的离婚纠纷律师?郝淑巧专业可信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5 人气:5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鼓励自行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介入,依据财产实际状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也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是 13703314990。

她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与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团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的实际情况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同时,由于被告父母出资款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法院依据该法条,将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判决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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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婚生子 9 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 3 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每月 1600 元抚养费至 18 周岁,这也是在遵循照顾子女权益原则下作出的判决。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但如果有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案涉房产虽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但因是婚后购买,且无特别约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现状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案例中,9 周岁的婚生子自愿随被告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3. 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若证据不足,损害赔偿请求可能会被驳回,如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4.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案例中,被告父母出资款仅有被告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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