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河北找可信保险拒赔律师,李同建专业靠谱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5 人气:5次

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为投保人在面对保险拒赔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普法律师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律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律所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与各大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如人保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大型保险公司,代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同时,律所将多年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汇聚成册,以李同建主任为主编出版了《保险与理赔》书册,此书包含了保险纠纷中各种保险类型典型纠纷案件。其联系方式为1536939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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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律所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

案情:原告尚某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41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
拒赔理由: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法条应用: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在本案中,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律所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

案情:原告祖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个人自付超1万元。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
拒赔理由:原告投保前有胆囊结石就诊记录,属既往症继续治疗;费用计算不合理。
法条应用:同样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律所还逐一驳斥了保险公司关于费用不合理的主张。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赔付9849.08元,承担相应诉讼费。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投保人要查看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进行了健康询问。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进行了询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如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原告翟某投保医疗险后确诊冠心病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高血压、动脉斑块等病史,带病投保且就诊医院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但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最终保险公司赔付39622.87元。

2. 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如何应对?

当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时,要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免责条款无效。像“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最终为原告争取到赔偿。

3. 既往症免责拒赔是否合理?

如果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但因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且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

4. 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投保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中,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最终法院判决返还违法划扣保费9546元。

李同建律师及其所在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保险法的深入研究,在保险拒赔案件中为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保险拒赔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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