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特殊防卫的情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条。
普法律师何玉介绍
何玉律师是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凉山州、西昌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联系方式为184 - 8155 - 0000。何玉律师具备高端研修背景与一线实战经验,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还结业于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2020 - 2024年度被评为凉山州全州优秀律师。
服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法治宣讲、重大风险防范等核心领域。在专业方面,是知名的不起诉专家,擅长死刑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犯罪、正当防卫等领域的案件处理。其律师团队在何玉律师的带领下,形成了专业、高效的服务模式,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
何玉律师成功案例
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回到西昌市某烧烤店,店门口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但鲁某某返回烧烤店厨房拿菜刀冲出找倪某某,何某某见状制止,拉扯中抱摔鲁某某致其头部撞地。见鲁某某无反抗后,何某某等人将其背回宿舍,中午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意是劝阻同事,发现鲁某某异常后立即送医,且无违法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何某某为制止鲁某某持刀冲向他人的不法侵害,在紧迫情况下抱摔鲁某某,虽致其死亡,但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依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法条讲解:以何某某案解读正当防卫
在何某某案件中,可以清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当时情况十分紧急,鲁某某持菜刀准备寻找倪某某理论,很可能会对倪某某造成人身伤害,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何某某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鲁某某的不法行为,避免倪某某受到伤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何某某采取抱摔鲁某某的方式,是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的制止其行为的合理措施。虽然最终导致鲁某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但结合当时的情境,鲁某某手持菜刀冲向他人,何某某若不采取较为激烈的措施,很难制止其行为,所以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就对应了法条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反向情形,即何某某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必须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三是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四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如在何某某案中,就满足以上条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中请律师的最佳时机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尽早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
刑事辩护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多方面帮助。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有关材料,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进行法庭辩论,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判决等。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策略有哪些?
常见的辩护策略有无罪辩护,即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如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辩护;还有程序辩护,指出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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