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经验丰富,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8 人气:2次

在法律领域,刑事辩护是一个专业性极强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山东济南的滑莹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专业背景与荣誉

滑莹律师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被评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和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她不仅在专业领域内有着卓越的表现,还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和社会服务,如担任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和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

成功案例

滑莹律师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等。她的成功案例还包括多起无罪案件和有效辩护案件,例如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等。

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宾馆转卖过程中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辩护人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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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意义】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还是在低位徘徊。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A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会见A的时候,A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其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其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其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辩护人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 辩护人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意义】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其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 “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社会职务与服务

滑莹律师还担任多个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如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等。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推动法治建设。

法制宣传

滑莹律师积极参与法制宣传,通过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和央视频《法讲》栏目,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结语

滑莹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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