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法律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若能达成协议,按协议分割财产;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强调了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全面规范。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她已执业 26 年,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2000 年,她创办了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
郝淑巧律师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其服务范围为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联系方式是 13703314990,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最终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是因为被告父母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在分割房产时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也是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的合理分割。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8 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会被重点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 9 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 3 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每月 1600 元抚养费至 18 周岁。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准确认定财产范围。
(三)一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如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如何认定?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案例中,被告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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