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陕西可信劳动纠纷律师咋联系?兰军伟专业靠谱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兰军伟律师,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现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拥有16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09324,服务地区为陕西西安,联系地址是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十层,联系电话是15802929212。

兰军伟律师专注于劳动法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他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业内的高度认可和良好的评价。

兰军伟律师还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咨询专家、西安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甘肃政法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榆林大学实务导师、西安市创业导师等。此外,他主编了《陕西省劳动与社会保险案件处理常用法律法规汇编》《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类案裁判规则》(线装书局出版),公开发表文章二十余篇。

二、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案例说明

苏某自2002年起到某协会工作,参与了该协会某杂志的创刊和后续编辑工作,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岗位职责等内容。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聘用合同》。苏某于2023年3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2025年2月24日,单位负责人违法辞退苏某,在沟通过程中苏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苏某家属与单位签署《协议》,确认苏某死亡经过,同意按照工亡的法定标准承担工伤待遇,并支付了丧葬补助金5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理由是苏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工伤。在申请工伤认定中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确,要求中止认定程序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家属委托兰军伟律师全程代理本案。

兰军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多种途径推进代理工作。一方面前往人社部门了解工伤认定的前期进展情况,积极与经办人员沟通,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另一方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同时主张工亡待遇。仲裁委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理由不予受理。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兰律师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人社部门审阅后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最终认定苏某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苏某是在工作时间(单位负责人辞退他的过程中)和工作岗位(单位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虽然单位以苏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兰军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多种途径为苏某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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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如果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双方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苏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单位工作,最终被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及时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准备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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