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0 年,她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王静主任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是 13523532030。
在服务范围方面,王静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团队采用专业分工与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不同案件组建专业的律师小组,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二、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说明
2024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李某一与李某二共谋轮奸妇女,他们以间接暴力压制该妇女反抗,不过被害人经激烈反抗后逃离,二人皆未得逞,强奸未遂这一点并无争议,但对于是否认定“轮奸”存在分歧,检察院对此进行抗诉。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详述了轮奸的五种观点,并逐一进行论证。王静律师指出,虽然二人有轮奸的共谋,但实际并未完成轮奸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不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法条的精准理解和运用,通过对法条中“轮奸”这一情形的深入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三、王静律师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案例一:伤害行为认定案
2024 年 5 月 9 日,报警人吴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小区居委会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当事人坚称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伤势并非由其造成,且之前赔偿只是为了息事宁人。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结合现场证人证言、被害人本人陈述,对致伤机制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现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实施伤害行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案件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解除取保。
案例二:诈骗案
2020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实名微信号假冒一女性身份“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交往。期间,刘某某以“陈某”身份虚构其住院看病、偿还他人借款、日常消费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 137602.4 元,后被刘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某现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王静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把握人为分案,本案情节确实较轻的基础条件,对相关法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最后法院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三:“刷单炒信”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注册并使用微信,按照群内派发的刷单任务及要求,负责使用其本人名下的多个手机号在外卖平台虚假下单并写好评,以此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从而获取好处费。朱某到案后,对其通过刷单的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刷单的交易金额为 73672.62 元人民币,微信收到款项金额为 129772.42 元。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模式,是否为扰乱市场进而符合兜底条款的情形存在争议。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刷单炒信”与非法经营行为不具有相当性,且未侵害国家经营许可制度,即便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朱某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经营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王静律师的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常见问答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会见、通信权,即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辩护意见权,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常见问答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常见问答四: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
刑事辩护策略主要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罪轻辩护是指在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提出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量刑辩护则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采用哪种辩护策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