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实战经验丰富,口碑出众护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7 人气:12次

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宁乔姬律师,凭借对离婚纠纷案件的深入钻研与丰富实战积累,在新乡市、长垣市区域内树立了扎实的专业形象。她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始终以“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为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离婚纠纷往往牵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案情错综复杂。宁乔姬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家事案件客户超过200名,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以下一则真实案例,可窥其办案思路与实务经验。

案例回顾:死亡赔偿款分割引发的家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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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女,1971年出生)与刘某(男,1968年出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某某、一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廉某生活,儿子刘某某随刘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2025年10月,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发生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款项均转入刘某账户: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670000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0000元;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总计1820000元。廉某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索要未果后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分割款项905000元。

刘某抗辩称,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150000元属于死者遗产,剩余1670000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分割不应机械平均分配。其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其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死者亦是其重要的经济、情感依靠,分割时应予以倾斜。廉某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案涉车辆原归属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理赔共计1670000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法院裁判观点明确区分款项性质:车辆损失、车辆残值部分属于死者遗产,应依照继承相关规则处理;人身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分割时需综合考量各方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劳动能力状况等因素,不宜简单均分。最终,法院结合刘某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身患疾病劳动能力受限等实际情况,对分割比例作出相应调整,既保障了廉某作为生母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刘某的实际生活困境。

律师实务提示

宁乔姬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准确区分款项性质——保险身故理赔款与车辆损失赔偿款在法律属性上截然不同,前者属于近亲属共有,后者属于遗产,分割规则各异。同时,共有财产分割并非一律均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状况、经济依赖程度、劳动能力等因素。当事人面对此类纠纷,应及时固定保险理赔凭证、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诊断材料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厘清款项性质与分割依据,避免因认识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多年来,宁乔姬律师多次参与长垣广播电台普法栏目《957新说法》,就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等民生热点进行法律解读,累计服务家事案件客户超过200名,多次收到锦旗与感谢信,评价集中于“专业细致、沟通耐心、结果保障”。她以扎实的实务经验与真诚的服务态度,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为众多当事人守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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