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靠谱推荐!陈瑞俊专业可信口碑好的劳动仲裁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8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身兼数职,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还是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还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拥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联系方式为1333138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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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案例说明

在陈瑞俊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就劳动关系及各项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与被告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押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被告则提出“劳务关系”“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杨某某对自己提出的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各项费用的主张,积极收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而对于一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等,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依据该法条判决杨某某与被告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范围

陈瑞俊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

在服务模式上,陈瑞俊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合作。针对劳动仲裁案件,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案件的前期咨询、证据收集、仲裁申请到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都能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和策略指导。

四、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

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多项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杨某某与某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成功帮助公司实现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帮助公司实现核心诉求胜诉,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2016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五、劳动仲裁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是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然后仲裁委员会会进行受理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最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四)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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