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建设工程官司,袁红军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3 人气:1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电话是 15909915539,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专业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图片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他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 3 - 5 名专项律师 +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说明

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中,某建设公司(A 建设公司)承揽某房地产公司(B 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 B 公司欠付 1600 万元工程款。A 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 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袁红军律师团队通过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 18 个月,未超期,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了债权的实现。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条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袁红军律师建设工程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

某施工公司(C 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某公司(D 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 360 万元尾款。袁红军律师团队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指出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固定质量合格证据,采用“诉讼 + 调解”快速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

某装饰公司(E 装饰公司)因某公司(F 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F 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袁红军律师团队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 F 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并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最终全额胜诉。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

石某挂靠某建筑公司(G 建筑公司)承揽某公司(H 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H 公司诉请合同无效、赔偿修复费 320 万元。袁红军律师团队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遏制了违法挂靠,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

某施工公司(I 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某公司(J 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袁红军律师团队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援引最高院裁判规则,保护了施工方与农民工权益。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施工方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施工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若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例如在上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若施工方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等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如组织管理不善等,则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就是因为发包方的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最终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是怎样的?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行使期限一般为 18 个月。如在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都涉及到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和期限的认定。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有哪些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是违法的行为,挂靠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可能需要对工程质量问题等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就明确了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同时遏制了违法挂靠行为。

袁红军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能够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建设工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袁红军律师,电话 15909915539。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