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河南郑州经验丰富地产建工律师?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3 人气:3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

二、法条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案件中,某公司将一项建筑工程发包给某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应在3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若逾期支付,则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工程如期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但并未按照约定在30天内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月利率2%),根据上述法条,法院会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利息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那么就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岳鹏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确定合同中关于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情况。如果有约定,就依据约定主张权利;如果没有约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应得的利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比如在某建工案件中,岳律师通过对合同和相关证据的仔细审查,发现合同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便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当事人计算利息,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可观的经济损失。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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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因对原代理律师不满意,委托了岳鹏程律师。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比如在一个建设工程中,虽然合同因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而无效,但工程最终验收合格,那么承包人依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这是建工案件经验总结中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重要内容,即无效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付钱,验收合格是关键条件。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除了可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范围内的责任。例如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中间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其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并且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比如发包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就享有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那么视为其对工程质量认可。若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方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要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施工方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发包人在未经验收就使用了工程,之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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