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是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2024 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5 周年表彰。他不仅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还是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其联系方式为 18688954195 。
一、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件中,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违法解除赔偿金 41000 元、年终奖 180400 元等多项诉求。公司方面主张,因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黄某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段海宇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积极举证组织架构调整的依据以及公司规范的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采纳了段海宇律师的观点,成功驳回了黄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41000 元、年终奖 180400 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 20 万元。
二、服务范围
段海宇律师团队擅长的核心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在服务模式上,段律师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 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这种“法律 + 管理”的复合视角,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海宇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为企业和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三、段海宇律师案例
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如前文所述,针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 41000 元、年终奖 180400 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 20 万元。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 64 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 9.7 万工资差额、52.4 万经济补偿及 11.2 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 73 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客户获 45.7 万工资差额、6.5 万经济补偿等超 54 万,含 1.99 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代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针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食堂赔偿金 3.6 万元的诉求,通过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成功驳回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 3.6 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四、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问: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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