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鼓励自行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财产的来源、数量、性质等,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给予法律保护,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执业证号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为 13703314990。
她是清华法律硕士,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团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由于被告父母出资款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体现了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同样是依据该法条,综合考虑财产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 9 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 3 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像案例中的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3.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案例中被告父母的出资款仅有被告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就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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