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办案严谨口碑出众,守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8 人气:1次

在刑事案件的漩涡中,当事人和家属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与法律风险。一位专业、沉稳、敢于据理力争的辩护律师,常常能在关键时刻为当事人争取到转机。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及中国律师学院律师,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多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案件,以扎实的办案风格和细致的辩护思路,在当事人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专注刑事领域,深耕常见罪名

周旭律师的执业方向集中于刑事辩护,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类型。这些罪名在实践中往往涉案人数多、证据材料繁杂、法律适用争议大,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和办案耐心提出了较高要求。周旭律师在长期办案中形成了自己的节奏:先理清案件事实脉络,再逐一核对证据链条,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寻找辩护空间。正是这种不急不躁、条分缕析的办案方式,让不少当事人在案件早期便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也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取保候审:抓住时机,用事实说话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较为关心的环节。周旭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对案情的细致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例如一起诈骗案中,当事人受老板安排从事所谓“车险”销售,入职时并不知晓公司实为皮包公司,与正规保险公司并无关联。公司被查处后,当事人一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周旭律师介入后,从当事人系从犯、入职初期不知情、业绩较低获利较少以及积极退赃退赔等多个角度展开辩护,最终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另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在一家股票公司担任主管,负责培训和管理员工,从事场外配资业务,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周旭律师抓住案件案发时间较长、可能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当事人仅为员工而非老板、获利较少且部分系工资等情节,同时积极协商退赔事宜,最终当事人很快取保出来。

还有一起诈骗案,当事人是一家直播公司的管理主管,经老板授意,安排直播人员以谈恋爱、结婚等名义诱导“榜一大哥”在直播间刷礼物,部分被害人刷礼金额较高后报警。周旭律师通过辩护,在当事人未进行退赃退赔的情况下,仍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在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中,许某在K歌足浴包间消费时被技师大量劝酒后深度醉酒,技师先行撕扯其内裤嬉闹,许某在意识模糊下互动拉扯,随即被咬伤并立刻停手、下楼投诉。事后技师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将许某刑拘,被害人提出高额赔偿才出具谅解书,双方未能达成谅解。周旭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固定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的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低,无羁押必要;并携带全套事实、法律材料当面沟通办案民警,专业区分嬉闹行为与强制侮辱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为许某办理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在证据与法律之间寻找空间

无罪辩护考验的是律师对证据的敏感度和对法律构成要件的把握。周旭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侯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侯某长年经商颇有积蓄,在某酒局经人介绍认识鞠某,鞠某自称深耕金融领域,正发起“国际资金盘项目”支持某重点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待项目竣工会有高额分红。具体操作是选择各地代理商在当地宣讲组织投资人,通过注册该项目APP购买“现金币”完成投资注册,代理商对散户投资享受高额比例返点分成。侯某信以为真,在未经核实项目真假的情况下,积极协助鞠某在重庆发起该项目募集散户投资。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国际资金盘项目”实为诈骗,侯某个人涉案金额较高,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周旭律师团队经讨论确定辩点: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针对诈骗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为侯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一案,徐某幼年丧父、母亲改嫁他乡,16岁入伍重庆武警某支队,期间多次因训练伤病住院,后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服役12年后转业在四川某乡镇公务员单位,与该镇某小学教师结为连理。新婚才半年徐某旧伤复发,且被确诊为无精症,高昂的治疗费用让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徐某便联系战友借到军人保障卡,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三个月时间消费逾9万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诈骗军队医保性质恶劣,且诈骗金额超过7万元系数额巨大,拟以诈骗罪诉至人民法院,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周旭律师阅卷后认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其主观恶性低;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将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又与武警部队领导沟通了支持不起诉的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20年11月,周某开始经营面膜生意,郑某系周某下游销售商,一直通过“先款后货”方式向周某进货,双方长期合作相处愉快。2021年6月,郑某先后向周某转账30余万订购面膜,周某却未按约定向郑某发货,郑某反复要求周某履约,周某却电话关机微信拉黑失联。郑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周某合同诈骗,公安机关遂对周某刑事立案,初步认定诈骗金额29.87万元,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介入后发表辩护意见:事发前双方有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并非处心积虑骗人钱财;事发时周某未按时履约确系事出有因;事发后周某关机并拉黑微信并非是骗钱不还,而是正好怀孕为了保胎不得不暂时逃避解决问题。综上,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实为一般民事违约,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川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王某退伍后在家待业,经常上网寻找就业机会,期间通过社交软件与自称做IT的刘某相识,刘某宣称其掌握了通过固定电话网络传输技术,可以远程为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便邀王某一同发财。2023年初,王某在刘某安排下远赴乌鲁木齐市,以其名义租房并申办了3个固话网线,不料次日二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刘某实际是通过该固话网线为某诈骗团伙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二人涉嫌诈骗罪为由移送至检察院。周旭律师介入后,剖析犯罪未遂“着手”概念,确认王某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检索司法解释,比照具体法条,说明王某仅安装移动宽带的行为,应以帮信罪定罪量刑;王某对安装固话网线为诈骗团伙服务的事实,事前是否明知现有证据认定存疑。最终,律师说服了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刘某涉嫌电信诈骗一案,2024年5月,刘某经求职网站推荐,入职重庆某公司销售员,工作内容是按照培训话术,向客户推荐购买情趣用品。刘某非常珍惜工作机会,主动向同事请教学习销售技巧,一个月不到便业绩突出。正当刘某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警方突然将公司查处,除保洁员之外的50多名员工,全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刘某事后方知,该公司以销售情趣用品为幌子,实际并未交付产品,短短几个月便有数百人被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周旭律师介入本案后,抓住刘某求职渠道正规、入职时间短、收入分配正常等细节,对警方认定刘某对诈骗事实“主观明知”提出了合理怀疑,据此要求公诉机关对刘某适用相对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经过近一年的反复沟通,成功说服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胡某涉嫌电信诈骗一案,胡某高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为了自食其力减轻家庭负担,远赴重庆找工作,后经老乡介绍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公司组织简单培训后上岗,工作内容就是冒充漂亮女性,通过网上聊天与陌生男子搞暧昧,向被害人推销公司产品,从而获取销售提成。后经被害人举报,警方以该公司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胡某及公司其他员工均被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调查认定,仅胡某个人的诈骗金额就达10余万,又因其销售业绩突出,且指导其他新人开展业务,应认定为主犯。周旭律师介入后,抓住胡某是底层业务员仅接受指挥的事实,认为应依法认定从犯减轻处罚;抓住胡某受人蒙蔽加入犯罪团伙,曾几次主动离职却因工资拖欠未成,证明其主观恶性极低;抓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矛盾,应剔除存疑的数据,将其诈骗金额认定降低为1万余元。经多次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胡某适用相对不起诉,为胡某成功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山东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赵某中专毕业后长期从事线上客服类工作,对网络兼职信息缺乏甄别能力。2023年9月中旬,其经熟人介绍加入一个所谓“情趣用品推广”团队,对方声称该模式为行业常见营销手段,仅需按话术单与陌生男性聊天引导代付即可获得提成。赵某误以为此系灰色地带的“擦边球”业务,在未核实商品真实性及发货流程的情况下,使用树洞、漂流瓶等平台,虚构年轻女性身份,诱使被害人通过淘宝代付链接支付货款。所有订单均由团伙后台操作发空包完成闭环。其行为并非主动设计骗局,而是在信息不对称与错误行业认知下,对诈骗本质产生严重误判的被动参与。周旭律师介入后,精准切割主从犯责任边界,论证赵某仅执行标准化话术、无权决定话术内容或资金流向,不具备诈骗共谋的实质参与度;结合聊天记录与提成机制,指出其对空包发货、虚假链接等核心欺诈环节不知情,主观恶性显著低于组织者;认为赵某系初犯有坦白情况,可从轻处罚。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川李某涉嫌掩隐罪一案,2023年10月26日,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某社会大哥,宣称有神秘赚钱门道,工作只要一部手机,无需背井离乡即可轻松获利。李某深以为然,按照该大哥的指引,在南充某茶坊内,通过手机接受他人转账资金,并按要求分别转出。次日,李某银行卡被冻结,同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李某共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量刑。周旭律师介入后,发现李某虽已届刑事责任年龄,但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尚未成年。依照《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律师查阅侦查卷宗发现,公安讯问并未通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律师以侦查程序违法作为辩护切入口,再结合李某系初犯,且受人蛊惑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诉。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舒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舒某系某汽车美容店员工,某日下午驾驶小汽车从家里赶往人和街道办事,当其驾车行驶至礼仁街礼嘉派出所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相撞,致其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舒某停车后马上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112通知医院救护车。朱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两江新区分局交巡警认定,舒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旭律师介入后,首先提出被害人年龄大且有基础疾病,事故发生后经治疗近2个月才死亡,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存疑。此外,律师又主动搜集肇事者现实表现好、家庭负担重的证据材料,再通过类案检索与本案案情进行比对说理,最终在检察院争取到不起诉。

重庆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付某系重庆永川某污水处理厂厂长,该公司系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上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监控该厂外排废水中的COD、氨氮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将付某等人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污水处理厂的员工朱某、陈某、周某经付某安排及授意,在污水排放超标时多次向监测设备添加自来水,通过稀释监测样品性质,使监测设备数据表面上达标,导致污水排放环境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最终使污水超标排放至永川临江河。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多次劝告付某认罪认罚,并承诺适用缓刑。周旭律师会见付某后得知,其从未安排、授意或默许员工干扰监测设备运行。但侦查人员讯问时告知,只要认罪认罚就取保候审从轻处理,如果不认罪认罚就会后果严重。辩护人建议其依法如实供述,同时分析本案仅有其他员工供述,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同时,辩护人依据付某的陈述,结合检索重庆市100多例同类案例,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至检察院后,律师阅卷后提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检察院二次退侦后仍证据不足,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起诉。

重庆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王某与丈夫早年离异,独自抚养子女,靠打零工艰难度日。后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站注册会员购买博彩性质游戏币,不到一月时间便小有收益。王某深入了解后,发现该网站资深玩家还可以申请担任代理,向他人推荐后可按0.5%投注金额返佣。王某心想投资该网站有利可图,推荐他人下注既助人又利己,便通过填写推荐码发展了江某、谭某、陈某等人为下线会员,江某等又如法炮制发展更多会员参与投注牟利。后经警方侦查认定该网站实系开设赌场行为,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采取强制措施,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王某仅提供推荐码、未实际管理或组织赌博活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王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并非明知开设赌场而为之;王某在听闻警方对网站调查后便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经辩护人多次沟通,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何某经营一家社区小超市,夫妻二人轮班守店,依靠微薄收入维持一家开销。某日,该超市供货商年底邀请经销商聚会,席间相互交流生意经验,何某了解到很多超市都在多元化经营,以增加超市营收。其中,在超市里配套经营几台小型游戏机,引起何某关注。据了解,该游戏机由专门厂商供货,无需额外投资,而且游戏机也无需专人看管,顾客在收银台充值换币自助玩耍即可。于是,何某经朋友引荐在自家超市设置了3台游戏机供顾客消遣,顺便增加点经营收入。好景不长,有市民举报何某容留未成年人玩赌博机,警方遂对其以开设赌场罪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周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该游戏机虽属《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的赌博机性质,但其赌博功能及3台赌博机数量,并未达到刑事追诉的严重标准;何某对该游戏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并无开设赌场的动机及犯罪故意;何某主业是经营超市,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悖立法初衷。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李某大学毕业入职某公司,多年打拼成为公司业务骨干,任职部门负责人。某日,李某参加公司招待客户晚宴,中途离席打算回家辅导小孩作业。李某自以为路途较近且饮酒未过量,不会影响安全驾驶,便独自驾驶小轿车驶往九龙坡方向回家。21时1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大渡口区某隧道时,被交巡警例行检查查获,后经血检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远超80mg/100ml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介入后,调阅了全部侦查卷宗,发现血检程序存在瑕疵,提出消毒用品是否含酒精成分存疑;提出李某驾驶路段非城市快速道,也无超速等其他违法行为,且通过行车记录仪录像显示,当日李某驾驶行车路段少有车辆通行,客观上对道路安全没有现实危险,社会危害程度显著较低。综上,辩护人认为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王某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任职,因工作业绩不佳心情郁闷,便邀约三五好友聚餐,席间少量饮酒后心存侥幸独自驾车回家。次日0时22分,当车辆行至渝中区嘉陵江大桥南桥头方向时,被交巡警设卡拦停检查。现场呼气检测显示酒精含量异常,随后提取静脉血样送检显示乙醇浓度远高于80mg/100ml醉酒驾驶国家认定标准。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调阅全部侦查卷宗,发现血样提取登记表与送检间隔超过法定时间,程序违法影响了酒精检测鉴定数据;结合现场视频与路段车流数据,论证王某虽系醉驾但未造成公共安全实质危险,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危害要件;提出乙醇检测含量较低,且有初犯、坦白等酌定情节,具备微罪不诉的法定条件。经多次沟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李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李某从小喜欢饲养小动物,成年后经营一家宠物店,主要售卖各种观赏小动物及配套用具,全家老小靠其门店收入养家糊口。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宠物市场经营品种也不仅限于小猫小狗,特别是年轻人消费群体,对仓鼠、蜥蜴、龟类、蛇类等爬宠喜爱有加。李某也随市场行情变化,通过上游批发商收购玉米蛇、奶蛇、球蟒等蛇类向市场售卖盈利。其中,何某向其多次购买球蟒后又人工繁殖,转售过程中被警方查获,李某也被警方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采取强制措施。李某事后方知,球蟒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周旭律师主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查获球蟒是否为“三代以内人工繁殖”,且现有鉴定机构均无法对代系进行准确鉴定;李某作为普通宠物经营者,对球蟒系国际公约附录列入二级保护动物确实不明知,对犯罪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虽然李某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并无严重社会危害性,处以刑罚并无好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据此,经多次书面和口头沟通,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王某系在校大学生,因父亲长年卧病在床,家庭经济开销全靠母亲一人打零工维持。王某为减轻家庭负担,也利用课余时间在某做夜宵大排档兼职以补贴家用。某日凌晨2时许,王某下班步行回校途中,路经渝北区某小区建材门市部外,偶然发现该门店窗户没有关闭,且环顾四周都没有行人经过,于是用手扳开窗户翻入店内,将门市部内的一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盗走据为己有。次日凌晨,经门市经营者报案后,警方通过调取天网监控排查将王某抓获归案。后经鉴定,王某盗窃手机价值七千四百元。警方初步认为,王某系入户盗窃情节恶劣,应以盗窃罪从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周旭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刑法的入户盗窃,主要考察盗窃场所是否为家庭生活功能的住所,本案门市部系经营所用,并非刑法意义的“入户”;认为王某确系临时起意,区分一般犯罪的主观恶性;考虑王某系在校学生结合一贯表现,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据此,律师请求检察官给予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多方沟通协调,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曹某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日常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拮据。2022年5月20日21时许,其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河段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作业,意图获取少量鱼获改善家中伙食。操作持续时间短暂,仅捕得鲫鱼、翘壳各一尾,总重0.035千克,随即被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塘坝河属琼江支流,虽在十年禁渔期内,但生态敏感度相对较低;所用锂电一体机虽具升压功能,但未造成大规模水生生物死亡。案发后,曹某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此次行为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规模化捕捞,而是在生活压力下对禁渔政策边界认知模糊的一次侥幸尝试。周旭律师介入后,结合水域生态等级与渔获物数量,论证行为对渔业资源实际损害微小,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援引禁渔区划定范围与支流生态功能的区分,弱化行为对长江流域整体保护体系的冲击程度;整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构建“情节轻微+无需刑罚”的法律适用框架,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缓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结合具体情节,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周旭律师在多个案件中,通过细致的辩护工作,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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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杜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杜某高中毕业远赴广州打工,白天在服装厂流水线上班,晚上还参加夜大学习微商。期间认识同学刘某,经其介绍借钱缴纳代理费,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项目总部在各大网站投放广告,引流“香客”给杜某,由其推销具体烧香服务产品,收取费用后按约定比例分成。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香客购买烧香服务产品后,项目总部却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以此骗取香客的财物。杜某被刑事拘留后,方知该项目实为总部精心策划的骗局,公安机关查明杜某诈骗金额31.86万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周旭律师介入后,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四川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陈某通过公开招投标,高价中标收购B公司钢铁废料,岂料市场行情变化,陈某按中标价格收购废料后转卖,不仅没有利润反而严重亏损。某日,同样经营回收废旧钢铁的刘某主动联系陈某称其有技术手段,可帮助陈某扭亏为盈,以此获利后二人平分。两人一拍即合,刘某随后安排专人陪同陈某去B公司装货,由该人在地磅安装作弊器,通过减少货物重量获利。不料,在陈某及刘某安排人员操作地磅称重第二车时,B公司便发现其中端倪,立即报警处理并扣留了车辆。公安机关随即对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鉴定二人共骗取B公司财产价值12万余元,远超诈骗罪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周旭律师介入后,确定以下辩点:认为陈某因高价中标导致严重亏损方铤而走险,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B公司案发后仍邀请陈某投标,证明被害人对陈某实际已经谅解;认为陈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当场被抓获应认定犯罪未遂,同时陈某未获利又有坦白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福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018年底,陈某受老乡蛊惑前往柬埔寨务工,到达后参加公司培训,方知被老乡“卖人头”到电诈园区。园区诈骗集团主要针对国内“杀猪盘”,陈某被安排在“D组”担任“键盘手”,负责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进行网络赌博。园区对员工制定了苛刻的考核指标,并由武装人员严密监控,陈某多次试图逃脱未果,反被殴打、关小黑屋。后经家人支付十几万的补偿金,才侥幸逃回国内。后经园区其他归案诈骗分子指认,警方对陈某以诈骗罪采取强制措施。周旭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认为陈某被诱骗误入诈骗窝点,没有主观犯罪意图;陈某在诈骗窝点被武力强迫当键盘手,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有指认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在庭审当天作出缓刑量刑建议且经合议庭采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四川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2020年6月,廖某在商城经营摊位时,因B16与B17门市交界处界限模糊,与邻铺周某发生争执。冲突中,廖某实施了踢踹腹部及扭拽左臂的具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左尺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廖某作为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误将此类肢体冲突视为普通民事纠纷,未预见其动作力度与后果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廖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的辩护核心:抓住“邻里纠纷”的偶发性,说明廖某并非蓄意而为,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认为廖某在警方电话通知了解情况后便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了基本事实,应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缓刑适用的法律认定出发,结合廖某事后积极赔偿、社区对其现实表现的说明,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观点,最终法院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刘某小学毕业,在工厂做工平常寡言少语,工友李某对其较为关照,经常请其聚餐。某日,李某又邀请刘某喝夜啤酒,推杯换盏之后,李某告诉刘某有一老乡跟他有经济纠纷,请求刘某助其一臂之力,改日随其找老乡要债,并承诺事成后感谢刘某,刘某当即应允。次日晚,李某邀其陪同到渝中区某小区,李某让刘某在外蹲守,观察老乡是否回来,然后自己将停放路边的摩托车推出。刘某事后方知,李某实际是去盗窃摩托车,自己无心却成了同案盗窃犯。警方以盗窃罪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对刘某作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周旭律师介入后,核对在案监控视频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线,确认刘某仅实施搬运行为,未参与犯意提起或后续处置;比对同类判例中作用较小共犯的量刑尺度,结合其未获利、初犯等情节,向法庭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计算退赔金额占损失比例并整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促成法院突破公诉机关“实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重庆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柳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3月升任业务组长,在经理罗某的直接指使下参与公司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其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操作流程,指使组员吴某、梁某等人通过微信冒充“白富美”添加客户,以赠送金票制造小额盈利假象获取信任,再配合上级传递反向交易指令,诱使陈、闫、赵等8名客户高价买入大量出货票。在价格跌停后,柳某依公司要求指导组员使用预设话术阻止客户挂单卖出。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2017年6月19日18时许,柳某在渝中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方知出货票的价格由上级操控。周旭律师介入后,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东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魏某本为推土机驾驶员,经人介绍花钱买了相关安全证书,以应付行政检查。后受到办证的王某邀约,便与其一起向工友出售通过“建信网”办理的证书。魏某加入后,虽发觉证书效力存在瑕疵,仍听信上线王某隐瞒真相,宣传“官网可查、从业通用”,致被害人误信并支付办证费共计7.9万余元。魏某作为中间环节,盲目迷信“信息差”获利模式,将虚假宣传视作正常商业营销,未预见其行为已突破民事欺诈边界。周旭律师辩护聚焦于以下几点:该证书并无行政许可,是个别地方违法执法要求过错在先;魏某自己买过证书,用该证书也可以应付检查,因此其并未虚构事实的情节;对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对于事实存疑的地方,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综上,经过与公诉机关及法官多次交流意见,法院决定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重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张某中专毕业,在某公司任职,偶然机会认识孙某,经孙某介绍可以通过查询手机号码获利,张某便同意试试。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张某利用微信充当“数据二传手”,向上家发送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再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累计获利1.1万余元。其操作模式固定:接收指令、转发信息、收取回扣。张某作为中间环节,误将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视为普通的“信息中介”服务,未意识到该行为已直接触犯刑法红线。公安机关经人举报,对张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辩护核心点: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聚焦于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为张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经律师团队庭前沟通,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杨某大学毕业,先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2023年8月,经人介绍跳槽到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后台数据与漏洞修补。杨某在入职该公司一年后,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员工采取强制措施。经侦查查明,该公司开发棋牌软件设有“上下分”程序,买家不仅可以对玩家收取固定费用,还可以通过“上下分”系统收取玩家赌博提成,为用户赌博提供条件,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该赌场组织者王某、章某分别获利85万余元、50万余元,杨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且因为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周旭律师辩护核心:抓住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多方考察,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降低量刑档期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经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四川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2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富顺县板桥镇因会车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短暂肢体冲突,民警到场口头调解后安排对方先行随警车前往派出所。高某觉得“吃亏未得公道”,随即电话通知同村人员高某某到场,并指向已驶离的面包车称“就是他们打的我”。高某某赶到后又向路过的江某转述情况并指认车辆,三人遂与其他人员一同追赶拦截该车。过程中,有人拉拽车门、砸毁反光镜及车内人员手机,并对乘客高某、舒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分别牙齿损伤、手指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周旭律师介入后,阅卷发现指控逻辑混淆事出有因与随意殴打界限,主张行为系特定矛盾激化而非藐视法纪,力图将定性由寻衅滋事扭转为故意伤害以阻断口袋罪适用;庭审中紧扣被害人过错情节,通过证据削弱随意性认定;依据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四川省同类案件缓刑适用尺度,提出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西藏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020年6月兴某公司与鲁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10名西藏籍大学毕业生在鲁某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陈某在知道学生未实际到岗的情况下,仍基于对政策执行惯例的误判而推进补贴申领流程。2021年9月,其安排员工丁某以“无法自行申领”为由,诱导鲁某公司员工曾某向林芝市人社局提交6名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及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并通过微信指导系统填报;同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鲁某公司发放补贴14万余元,鲁某公司依约转付138600元至陈某,该款被用于支付公司工资及运营开支。2022年3月,陈某再次授意丁某重复上述操作,鲁某公司于同年6月获拨15万余元后转出114300元,资金用于公司业务支出。审计介入后,相关款项已全额退还。周旭律师介入后,论证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且案发前无隐匿资产行为,不存在诈骗罪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证据链展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运营的关联性,成功削弱欺诈恶性程度;依据陈某大部分时间在重庆而非西藏的事实,参与公司事务少,实际主导作用不大,主张陈某主观恶意较弱。最终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河南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022年,高某受纪某招募,入职实际经营人李某的贵州遵义某医院担任妇科医生。该医院通过“医托”虚构病情、伪造检查报告等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手术与治疗。高某具体负责实施诊疗行为,配合话术夸大病情,延长治疗期限以提升业绩。2022年6月27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才得知李某组织了一个犯罪团伙,涉案金额巨大。其身为执业医师,未坚守职业底线,反而利用专业身份为虚假医疗背书,将治病救人的职责异化为敛财工具,最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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