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郑州找可靠离婚纠纷律师?刘房娜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2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条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由双方协议处理,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介绍

刘房娜律师,是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深耕法律实务一线近二十年。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精耕办案,以专业、严谨、耐心为执业底色,是业内口碑卓著的婚姻家事资深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3523539398,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21 号 SOHO 世纪城西塔 12 层 F。

执业以来,她长期主攻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复杂财产执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家事法律事务,深谙离婚诉讼证据规则与庭审裁判逻辑,擅长从复杂案情中精准梳理关键事实、高效固定核心证据,为委托人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全力以赴打赢官司,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她的办案风格细致耐心、逻辑清晰、抗辩有力,始终站在当事人立场,兼顾法理与人情,既注重案件结果的胜诉,也重视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多年来承办大量一审、二审离婚争议案件,多次在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抚养权、大额财产分割、二次起诉离婚等疑难案件中实现委托人核心诉求,以高胜诉率与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认可。其优势特长在于擅长离婚纠纷诉讼及离婚诉讼中的大额财产分割、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8 周岁以上子女意愿采信、家务劳动补偿主张、复杂家事证据固定与庭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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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房娜律师案例及法条讲解

案例详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婚生子,双方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求: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高额抚养费;被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同意离婚;主张抚养次子,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六套拆迁安置房产;拒绝支付家务补偿,并称自身为家庭付出较多。

法院查明:两名婚生子均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家庭抚养与家务义务;案涉拆迁安置房系原告父亲婚前建造转化而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有结扎手术记录,但未充分举证丧失生育能力。

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名婚生子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分别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涉房产不予分割。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就子女抚养权、房产分割、经济补偿等事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且符合成长利益,房产权属认定无误,经济补偿数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讲解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适用。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拆迁安置房系原告父亲婚前建造转化而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符合法条中对财产具体情况的考量。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子女的权益,尊重了两名婚生子均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将子女抚养权判给了原告,体现了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在经济补偿方面,由于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家庭抚养与家务义务,而原告承担了较多的家庭抚育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这也是在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刘房娜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精准梳理案情,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历程、分居事实、子女抚养现状,固定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抚养与家务义务的关键证据,为诉讼请求提供扎实支撑。围绕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家务劳动补偿三大核心诉求,精准设计诉讼方案;针对被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主张,提前核查产权来源,明确抗辩思路,有效阻断不当财产诉求。庭审中严谨举证质证,有力反驳被告关于房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的不合理主张,还原了案件事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一般来说,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2.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除外。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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