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力律师,是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证号为 1410120****14。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赵律师拥有跨界从业背景,曾任职物理教师,兼具严谨逻辑思维与高效沟通能力,视角多元,处事沉稳专业。他专注处理民商事纠纷、合同争议、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法律业务,长期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实战经验丰富,熟悉郑州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尺度。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调解优先、审慎办案、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善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既精准把控案件法律要点,又兼顾当事人实际诉求,以务实的方案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其联系方式是 19525557911,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338 号 5 号楼 8 层 809。
法条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说明
以赵瑞力律师曾参与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为例。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风光发电机的技术咨询、开发、研究与销售。因筹建项目缺乏资金,该公司决定定向向社会公众融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多地设立融资点,以高息(2 - 7 分)、高比例佣金(10% - 20%)为诱饵,虚假宣传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与投资回报,大肆募集公众资金,2013 年 12 月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量融资款无法偿还。
被告人郝某,原系某中学教师,2011 年 10 月经风光发电公司副总经理连某介绍,向该公司存款后,开始向同事、邻居等熟人介绍该公司存款利息高、有保障,帮助公司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郝某融资期间,共签订合同 68 份,涉及集资参与人 20 人,合同金额 265 万元,实际融资额 254.33 万元;期间收取佣金 31.84 万元,后期支付利息 50.54 万元,已归还本金 6 万元,最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 197.79 万元。
2016 年 11 月 15 日,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河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 31.2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为:本案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其行为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风光发电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融资,以高息和高佣金为诱饵吸收资金,而郝某帮助该公司向熟人吸收存款,造成了大量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
“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向熟人吸收存款,如果这种吸收行为具有开放性,可能扩散至不特定人群,也可能被认定为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就像上述案例中的郝某,虽然她最初是向同事、邻居等熟人介绍,但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扩散性,符合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特征。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3. 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后积极退赃退赔有什么作用?
根据《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郝某在被追诉后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理。
4. 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收集证据,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在上述案例中,郝某的辩护人就提出了本案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其行为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即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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