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市可信合同纠纷律师哪家强?陈文解专业靠谱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1次

江西萍乡市合同纠纷靠谱律师——陈文解

陈文解律师,本科学历,已从事律师执业31年,现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 - 1993年,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1994年11月开始在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转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2017年,2017年11月成立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

陈文解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担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大型企业等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领域有大量胜诉案例,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代理萍乡市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企业及个人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案件一千余件。二十多年来,他深耕建筑工程法律服务行业,其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包括多家取得道路工程一级资质、桥梁工程一级资质、房建工程一级资质及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的国有大型企业。并且,他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多达二十多家,涵盖政府工作部门、大型央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等。他为法律顾问单位预防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法律顾问单位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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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解律师还拥有诸多荣誉及资质,2018年8月被萍乡市人大常委会聘为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专家;2020年3月被聘为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0年12月被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金典社区评为“最美金典人”。

其联系方式为18907997686。陈文解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采用专业分工协作的服务模式,团队成员专业背景互补,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以下结合案例具体说明:

在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某路桥集团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并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132万余元。但代理律师陈文解指出,该合同系刘某私自利用项目部公章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实际施工、未收款,该纠纷属于刘某与案外人的合伙结算纠纷。在这个案例里,如果法院认定该合同对路桥集团公司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若路桥集团公司不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刘某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请,认定路桥集团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路桥集团公司胜诉,避免了2132万余元的损失。这个案例体现了在合同纠纷中,准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一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该法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陈文解律师合同纠纷案例展示

某服务公司与某市政府、某农用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申请人某服务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诉请某市政府承担责任。陈文解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市政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某市政府胜诉,避免了全部潜在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
韦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韦某主张为被告项目提供搅拌车业务,诉请支付运费 8.45 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谢某、韦某连带清偿。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权利义务,欠款应由韦某个人承担为抗辩要点,最终法院认定欠款为韦某个人责任,驳回对路桥公司、谢某的诉请,路桥公司胜诉。
某采石场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采石场主张谢某以路桥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石料合同,欠付货款 50.55 万元及利息,诉请共同支付。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提出项目部公章为资料章,无对外签约及结算权限,债务已确认为谢某个人债务的抗辩要点。一审、二审均驳回对路桥公司的诉请,判令谢某付款,路桥公司胜诉。
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李某、某公路管理处、某路桥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主张被告错误划转材料款,诉请连带支付剩余材料款 186.22 万元及利息。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指出原告属重复诉讼,此前已基于同一事实起诉并达成调解书,尚在履行中。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路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问答2: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口头合同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发生纠纷时,举证相对困难,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常见问答3:合同签订后,一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约定解除则需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常见问答4: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所以,在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减少损失和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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