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靠谱建设工程律师,袁红军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3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袁红军律师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其联系方式是15909915539。

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其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重点服务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处理。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说明

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一起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中,A建设公司承揽B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B公司欠付1600万元工程款。A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袁红军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据上述法条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证明了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符合“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主体要求。其次,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18个月,本案未超期,满足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最后,申请财产保全,保障了债权的实现。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应用,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1. 问: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轻微瑕疵,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如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C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D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360万元尾款。最终法院认定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应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等固定质量合格证据。所以,轻微瑕疵通常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2. 问: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当出现工期延误情况时,需要固定相关证据。例如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E装饰公司因F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F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袁红军律师通过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F公司。所以,要明确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若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3. 问: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施工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需连带担责。如袁红军律师处理的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石某挂靠G建筑公司承揽H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法院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遏制了违法挂靠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

4.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依据相关规定,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如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I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J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袁红军律师明确优先受偿权起算规则,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援引最高院裁判规则,保护了施工方与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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