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深耕离婚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3 人气:0次

郑州金水区的贾女士,2020年和丈夫孟某协议离婚。两份房产分清楚了,存款各自归各自,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签字确认,没有欺诈,没有胁迫。她以为,这段婚姻到此为止,干干净净。

可离婚之后,她陆续发现了一些事。

前夫名下的理财产品,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公积金账户里躺着十几万;对外还有借款债权,有的已经通过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两台车,三处车位,都是婚内置办的。这些东西,离婚协议里一个字没提。

她找到律师的时候,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协议都签了,还能再分吗?

这个问题,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在执业中遇到过很多次。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不等于放弃未分割的财产;离婚时明知某些财产存在却没主张,也不当然视为放弃。关键在于,这些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没有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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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的案子后来起诉到法院。争议焦点很集中:离婚协议已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诉请有没有依据;被告主张离婚后已经转账加现金补偿了42.1万元,这笔钱算什么性质;两台车、三处车位、公积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逐项怎么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登记在原告名下那台车,婚内购置;登记在被告名下那台,婚内二手购入,被告说是他人赠与,但拿不出有效证据。公积金截至离婚当日余额160899.62元,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对外债权部分,被告婚内出借给他人的款项已有生效裁判确认,而且离婚当日被告还出具过书面承诺,追回债权分给原告50%。三处车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没约定分割。理财产品因为无法核实离婚当日的准确市值,双方也达不成一致意见,没法直接处理。

原告还主张被告婚内出轨、实施家暴,属于过错方,要求按60%比例多分。但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重大过错。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按50%均分。

最终的处理逻辑是:公积金原告分得一半80449.81元;已收回的婚内债权49万元,原告分得24.5万元;两项合计325449.81元,扣减被告离婚后已转的32.1万元,剩余4449.81元由被告支付。车辆按登记和实际出资情况分别处理。

这个案子办下来,潘京广律师的体会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难的地方不在法律条文,在证据。离婚协议里一句“无共同债权债务”,可能让当事人以为自己什么都放弃了;离婚后一笔转账,性质是补偿还是共同生活开销,双方各说各话;一台车登记在谁名下、什么时候买的、钱从哪来,每一项都要落到证据上。

潘京广律师是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在郑州,同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管城回族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婚姻家事纠纷是他深耕的方向之一,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返还、遗产继承、家庭矛盾调解,都在他的业务范围内。

他的办案风格偏务实。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商事纠纷,当事人往往带着情绪来,诉求里掺着委屈和不甘。潘京广律师习惯先把财产线索一条条捋清楚,哪些是婚内的,哪些有证据支撑,哪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哪些必须诉讼确认。作为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他长期参与辖区诉前调解和家事纠纷化解,熟悉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很多案子在诉前就能找到和解方案,低成本、高效率,不必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

但该诉讼的,他也不含糊。贾女士这个案子,从梳理财产线索到举证质证,从法律依据到分割比例,每一步都落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和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上。离婚后发现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分割,这是法律给的权利,但权利能不能落地,看的是证据。

郑州本地当事人找他,很多时候是冲着这份“把事说清楚”的劲儿。离婚纠纷里没有赢家,但财产分割可以有清楚的账。哪些能分,哪些分不了,为什么分不了,提前讲明白,比事后扯皮强。

如果你也在离婚后发现了未分割的财产,或者正面临抚养权、财产分割、彩礼返还这类家事纠纷,不妨先把手里的材料理一理:离婚协议怎么写的,财产是什么时候取得的,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转账记录、书面承诺、生效裁判。这些东西,比情绪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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