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罪刑事诉讼律师推荐孙伟伟,深耕无罪辩护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3 人气:1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不断延伸,资金取现、账户流转等末端环节的参与人员被纳入刑事追诉范围的情形明显增多。实践中,不少仅提供取现帮助、对上游诈骗具体方案并不知情的人员,初期往往被以诈骗罪共犯立案侦查,面临较重刑罚预期。如何在侦查、审查起诉各阶段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推动案件回归应有的法律评价,成为刑事辩护实务中值得关注的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辩护实务,对这类案件的办理思路作简要梳理。

一、罪名定性: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电信诈骗关联案件中,取现人员被指控诈骗罪共犯,通常依据的是共同犯罪原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若以诈骗罪共犯定性,即便认定从犯,量刑区间依然较重。

区分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帮助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以共犯论处。换言之,行为人介入时点若在诈骗既遂之后,且与上游不存在意思联络,其行为应评价为事后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而非共同诈骗。

辩护实务中,需要围绕介入时间、对接方式、知情范围、获利模式、是否参与共谋等事项逐项核实。主观上,行为人是否知晓上游完整诈骗方案、目标对象与分赃模式,是否具有共同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仅实施末端取现行为、未参与诈骗实施环节。这些事实的厘清,直接影响罪名认定。

二、强制措施与阶段性辩护的衔接

在侦查阶段推动罪名变更的同时,强制措施的争取同样重要。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辩护人可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就变更强制措施提交法律意见。对于仅参与末端环节、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毁灭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重点转向情节评价。对于犯罪链条末端的工具性角色,若参与程度较浅、获利有限、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阅卷、核实证据、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及处理方式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三、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办理此类案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会见工作要细致。围绕当事人与上游人员的结识过程、沟通内容、收款方式、报酬计算等细节逐一固定,形成完整的行为脉络,避免因事实不清导致定性偏差。

其二,法律意见要精准。罪名变更的论证应紧扣事前通谋这一核心要件,援引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结合在案证据说明当事人介入时点与知情范围,避免空泛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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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各阶段辩护要连贯。侦查阶段争取罪名变更与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推动不起诉,两个阶段的目标相互衔接,前期形成的辩护成果可为后续处理提供支撑。

其四,注重情节论证。对于末端角色,可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未参与核心环节、认罪态度等方面组织材料,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提供依据。

四、结语

电信诈骗关联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准确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与作用,依法界定其刑事责任范围。青岛地区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中,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孙伟伟长期专注刑事领域,办理过包括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网络犯罪关联案件在内的多起刑事案件,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曾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对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及早委托熟悉刑事程序的律师介入,围绕定性、强制措施与情节评价逐阶段推进辩护工作,是维护合法权益的稳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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