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推荐!保定本地经验丰富、专业可信口碑好的刘小萌医疗事故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0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小萌律师,现任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1306201611424881。刘律师深耕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维权、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侵权赔偿全领域法律实务多年,曾任当地公立医院法律顾问,了解医院赔偿流程。其专注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从病历封存、过错分析、司法鉴定到诉讼维权的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只做医疗相关案件,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借对医疗行业规范、诊疗常规、司法鉴定流程及保定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度熟悉,擅长精准梳理医院诊疗过错、固定关键医疗证据、主导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高效对接医院、鉴定机构与各级法院,最大化争取合理赔偿与公正结果。多年来承办保定及周边地区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涵盖手术失误、误诊漏诊、用药过错、护理不当、产科医疗损害、医美纠纷等各类情形,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胜诉实绩,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与信赖。联系电话:15075215160。

二、法条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下面结合刘小萌律师承办的案例来讲解这个法条。

案例一:颈动脉手术致脑梗偏瘫案

患者张女士(55岁)因头晕、颈动脉重度狭窄赴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就诊,医院行右侧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术后患者突发急性脑梗,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以下)、轻度智能障碍,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在这个案例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术前未充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侵犯患者选择权,这违反了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术后早期未及时排查脑梗风险,延误诊断与救治,这违反了术后观察和及时诊疗的常规。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并且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构成四级伤残(肢体偏瘫)+九级伤残(智能障碍),综合赔偿指数75%,并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法院最终判决医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含10年长期护理依赖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余万元,并全额支持29050元鉴定费。

案例二:剖宫产术后膀胱损伤致八级伤残案

王女士(32岁)因足月妊娠在某二级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医生操作失误刺破膀胱,术后出现持续漏尿、下腹剧痛、发热感染,确诊膀胱破裂伴尿外渗,被迫接受膀胱修补 + 腹腔引流术,术后遗留膀胱功能障碍、反复尿路感染,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在这个案例中,医院术中未规范辨认膀胱解剖层次,粗暴操作致膀胱破裂;术后未及时排查漏尿原因,延误膀胱损伤诊断与修补;知情告知未充分提示脏器损伤风险,侵犯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告知义务,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同样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事故情形。司法鉴定认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膀胱破裂、二次手术及膀胱功能障碍存在完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完全责任)。

三、医疗事故相关注意事项

1.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应如何保存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要求医院封存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的重要证据。同时,可以收集与诊疗相关的其他证据,如检查报告、药品清单等。此外,对于现场情况,如有必要可以拍照、录像留存。

图片

2.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患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3.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4.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患者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及家属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医疗事故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医疗事故律师的帮助,如刘小萌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