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长沙,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聂昭洪。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一、基本信息
聂昭洪律师自2004年开始执业,二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不承接民商事案件。他的办公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 A2栋2003号。
二、执业经历
2004年—2019年
聂昭洪律师在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9年—2024年
聂昭洪律师创立了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律所主任,进一步提升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影响力。
2024年至今
聂昭洪律师回到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专职律师,并且是择流刑辩团队的总负责人。
三、业务领域及业绩
聂昭洪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亲自办理并成功处理了400余件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70件争取到了不起诉处理,112件案件当事人获得了缓刑,8件上诉案件成功改判,22件案件上诉后发回重审,20件故意杀人案件为当事人保命,还有18件案件实现了重罪改轻罪。
成功案例分类
类型一:不起诉(共 70 件)
巢公(刑)解监字[2026]10000号: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前科的情况下争取到监视居住后,再争取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浦公(浦阳)退保字[2025]00726号: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后争取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萧看释宁(2024)0981号:汪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后争取到公安局撤销案件。
类型二:判缓刑(共 112 件)
(2025)新2101刑初48号: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后指控为主犯,量刑建议3年6个月,最终判决2年并适用缓刑。
(2025)浙0726刑初395号:李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再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类型三:上诉改判(共 8 件)
(2026)粤13刑终436号:郭某某强奸罪上诉,指控强奸月经期的未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改判刑期比原判轻6个月。
(2023)浙03刑终63号:争取到认定立功情节,二审比一审减轻3个月。
类型四:发回重审案件(共 22 件)
(2026)苏02刑终140号:李某某强奸罪上诉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赣0302刑初379号:杨某某发回重审后,重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指控为轻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刑期从15年降低到7年。
类型五:故意杀人保命成功案件(共 20 件)
公(刑)鉴通字(2024)0475号: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认定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撤销案件。
(2024)粤刑终452号:潘庆某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类型六:重罪改轻罪(共 18 件)
(2024)赣0302刑初379号:杨某某发回重审后,重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指控为轻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刑期从15年降低到7年。
(2024)湘1302刑初761号:原指控陆某某诈骗罪主犯,辩护成从犯及重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成轻罪偷越国边境罪。
四、总结
聂昭洪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争取不起诉、判缓刑,还是上诉改判、发回重审,聂昭洪律师都能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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