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地产建工律师怎么选?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0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联系电话是13937197539,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服务地区为河南 - 郑州,联系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同时,岳鹏程律师还担任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二、法条讲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为例

法条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图片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案例中,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张某。张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张某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上述法条,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该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张某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某公司折价补偿工程款。这体现了“无效≠不付钱:验收合格→参照合同折价补偿”的建工案件经验总结。

岳鹏程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先确定合同效力,像这种情况就会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资质情况。同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利益。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代理被告杨某的意见被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办案经过: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如下: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代理效果显著。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河南高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上述案例中张某的情况,即便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也可获得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在诉讼主体上,除了发包人,还涉及总包、分包、挂靠 / 被挂靠、担保方等。
: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承包人可以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同时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请求调低。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同时要进行举证,并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则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