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继承领域,法律条文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准则。今天,我们邀请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为大家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王静律师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她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她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王静律师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团队成员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的专业人才,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在资产继承方面,王静律师团队更是经验丰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资产继承案件。
法条案例说明
被继承人沙某与陆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沙某;沙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2021年,沙某确诊恶性肺部肿瘤,同年4月28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妻子陆某继承,该遗嘱由季某代书,蔡某、顾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且订立过程有视频记录。2021年5月2日,沙某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收养、非婚生及继子女。沙某离世后,陈某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与陆某、沙某平均继承沙某遗产,双方就此引发遗嘱继承纠纷。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沙某全部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王静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遗嘱的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涉案打印遗嘱存在细微形式瑕疵,但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遗嘱订立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认定沙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陆某继承,陈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问:遗嘱一定要进行公证才有效吗?
答:遗嘱并非一定要公证才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只要遗嘱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问: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答: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如果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问: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资产继承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您在资产继承方面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资产继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拨打王静律师的电话1352353203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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