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结合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例来具体说明。在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二人登记结婚20余年,池某出轨,且存在恶意恐吓行为。这就符合上述法条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董某委托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权,律师通过搜集池某出轨及恶意恐吓的证据,在为董某开具人身保护令的同时,依据该法条争取到一审判决离婚,保护了董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二、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介绍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天津东方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首家直营分所,202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执业。其总部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过37年的发展与创新,现今的东方律所拥有律师及各类工作人员超两百名。
律所整合各方面优质资源与职业经验,并与全国各地“东方律师”共同结成东方律师服务体系,展开业务合作。律所专注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
在团队配置方面,核心主办律师包括赵强律师和林猛雄律师。赵强律师是律所主任级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专家,在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方面庭审经验丰富,质证精准,复合背景使其能快速把握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脉络并及时做出应对策略。林猛雄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逻辑严谨,文书专业,擅长复杂案情梳理与证据固定,多案获得全额支持。
律所的服务模式具有独特优势:
集体研讨:重大案件团队合议,确保辩护/诉讼策略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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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联系方式:13600450093 林猛雄 ,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兰亭盛荟2期盖下101 - 105东方律师事务所。
三、更多案例展示
除了上述董某诉池某离婚案,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还有其他成功案例。
在郭某诉祁某离婚案中,郭某委托律师后,律师分析双方情感需求及财产情况,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一致离婚意见,并保护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快速结案。
黎某诉杨某离婚案中,杨某婚后未尽丈夫之职责,甚至对黎某暴力相向,最终黎某委托律师,律师为其诉讼保驾护航,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达成离婚。
刘某诉杜某离婚案中,刘某与杜某分居长达2年,杜某长期生活在广州天河区,刘某通过提交杜某房东的聊天记录和水电缴费记录,在天河法院成功起诉,并成功离婚。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具体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比如在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池某出轨及恶意恐吓行为就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涉及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时,要注意区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子女的意愿等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4. 离婚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以“客户至上、专业至上、服务至上”为理念,凭借全国分所联动、本地司法资源以及及时高效办案的优势,建设高水准、高质量的一流法律先锋,在离婚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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