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吕冰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 17709181051。他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原为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法院工作经验,这使他形成了“裁判者思维”与“律师辩护/代理视角”相结合的双重职业优势,深谙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与逻辑,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节点。
执业期间,吕冰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功底和经验,每年处理案件 100 件以上。他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多起诉讼、大型非诉项目。2025 年,他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获得 7 面当事人致谢锦旗。其执业方向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及企业法律风控等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二、法条讲解:《刑法》第三十七条
法条内容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案例说明
案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不起诉案
2022 年 11 月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期间,同案人员杨某、都某分别组织考生作弊、传递答案。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95 年生,专科文化)受安排参与考区带队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将考生发送的试题转发至教师微信群,并同步给杨某、都某;接收作答答案后,转发至考生微信群及短信,供考生抄写。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是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提升学校升学率,无牟利目的,且李某认罪认罚,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体现了《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况的适用,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行为人具有一些从轻情节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
2025 年 10 月 13 日晚,韩某(男,1971 年生,大专文化)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醇浓度为 156.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韩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样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再次说明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等条件时,可依据该法条免予刑事处罚。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答: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问: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问:如果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