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积累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黄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业绩成为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13648982125。
黄律师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于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他精通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各类复杂案件;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他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系统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中铁某勘查设计院与西藏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拉萨某水利公司诉林周县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与墨竹工卡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设公司诉林周县某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诉日喀则市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通信服务公司诉西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法条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为例,法条内容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施工企业(原告)为某建设单位(被告)完成了一项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根据上述法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法院最终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应支付的利息。这一案例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应用,当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时,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能否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答: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勘察、设计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问: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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