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树伟律师,是湖北九凯(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自 2007 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 19 年,是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负责人。王律师曾师从多名高校教授、律界前辈名师,精研理论与学习执业,为律师执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极大丰富了律师执业经历,积累了宝贵经验与财富。他性格沉稳厚重、坚毅自信,善于攻坚克难,拥有数百起各种类型的成功案例,成绩斐然,荣获“五星级推荐律师”等荣誉,还曾任龙隐禅寺法律顾问。
王树伟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有资深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中青年优秀骨干律师多名,助理人员若干,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金牌律师团队。总所律师团队执业地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核心地带,省府斜对面写字楼,办公条件优越,距湖北省政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千米内。江汉分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循礼门 5A 级写字楼。
该律师团队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人损、企业法律顾问等。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众多刑事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成功案例,为众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判罚;还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较小的经济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一些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主动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经济案件,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执行纠纷等众多类型,有大量胜诉案例,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还曾担任众多企业和个人法律顾问,为企业和投资人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代理的其他类型案件,如行政诉讼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劳动工伤人损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等也不胜枚举。
王树伟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5337235554。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说明
以王树伟律师曾办理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2019 年下半年,林某因赌博欠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多人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网络赌博群,转发境外赌场实况,组织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后期因经营不善解散。2020 年 10 月,林某再次邀约多名人员合伙组建新网络赌博群继续经营,后续策划赴境外布局。2021 年 9 月起,林某前往越南多地设立赌博窝点,先后招揽、雇佣十余名涉案人员出境,分别担任拉手、主持、财务、后勤等岗位;同时组织境内多名人员组建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为赌资走账结算。该案涉案赌资流水超 10 亿元,各涉案人员分别负责境外赌场运营、境内资金跑分结算,按参与时间、岗位分工获取不等违法所得。
在这个案例中,林某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他们以网络为载体,跨境开设赌场并形成稳定犯罪团伙,境内外分工协作,赌资流水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法条,对于这种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被告人辩护人主要提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部分人员构成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家庭困难、系初犯偶犯;部分涉案金额认定有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部分羁押时间请求折抵刑期等辩护意见。法院在审理时,对各被告人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考量。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 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义务方面,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回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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