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赵瑞力律师,是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证号为 1410120****14,执业根基深厚,深耕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赵律师拥有跨界从业背景,曾任职物理教师,兼具严谨逻辑思维与高效沟通能力,视角多元,处事沉稳专业。
赵瑞力律师专注处理民商事纠纷、合同争议、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法律业务,长期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实战经验丰富,熟悉郑州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尺度。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调解优先、审慎办案、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善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既精准把控案件法律要点,又兼顾当事人实际诉求,以务实的方案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其联系方式为 19525557911,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338 号 5 号楼 8 层 809。
赵瑞力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说明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是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二)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为某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郝某,女,汉族,原系某中学教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追诉。辩护人是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联单位为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已判决),实际负责人高某甲。
(三)案件背景与事实
融资项目背景: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风光发电机的技术咨询、开发、研究与销售。因筹建项目缺乏资金,该公司决定定向向社会公众融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多地设立融资点,以高息(2 - 7 分)、高比例佣金(10% - 20%)为诱饵,虚假宣传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与投资回报,大肆募集公众资金,2013 年 12 月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量融资款无法偿还。
被告人参与事实:2011 年 10 月,郝某经风光发电公司副总经理连某介绍,向该公司存款后,开始向同事、邻居等熟人介绍该公司存款利息高、有保障,帮助公司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郝某融资期间,共签订合同 68 份,涉及集资参与人 20 人,合同金额 265 万元,实际融资额 254.33 万元;期间收取佣金 31.84 万元,后期支付利息 50.54 万元,已归还本金 6 万元,最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 197.79 万元。
到案经过:2016 年 11 月 15 日,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四)审理情况
一审:河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 31.2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二审: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为:本案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其行为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局限于向不特定的大规模公众吸收存款,向熟人等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只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同样会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是否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融资,就体现了“非法性”这一特征。
(二)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像集资合同、资金往来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等都起着关键作用。例如在郝某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结果成为认定其融资数额和造成损失的重要证据。
(三)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包括分析案件事实、寻找有利证据、制定辩护策略等。在郝某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了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其行为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体现了律师在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四)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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