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近20年执业年限,具备法学硕士学历,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其联系方式是15899225558。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其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并且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二、婚姻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说明
曾有这样一起婚姻纠纷案件,某先生和某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商铺。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某先生认为房产是自己出资较多,应该多分;而某女士则觉得自己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包括照顾子女和操持家务,要求获得更多财产份额。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经济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因素。某女士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在商铺经营中也付出了一定的精力。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法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房产和商铺的大部分份额归某女士所有,同时给予某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婚姻纠纷财产分割中的应用。
三、袁红军律师相关婚姻纠纷案例
在某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女士与被告某先生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某先生主张自己收入较高,应获得更多财产,并且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袁红军律师接受某女士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调查发现,某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对家庭关心较少。同时,某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子女,与子女感情深厚。袁红军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这些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袁红军律师的意见,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某女士,并且在财产分割上给予某女士适当倾斜。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离婚时,婚前财产会参与分割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参与分割。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将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能多分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有可能适当多分。
问: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
答: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答: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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