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可信口碑好的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张国良,靠谱推荐速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8 人气:0次

在法律的复杂世界中,刑事辩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今天,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国良律师将为大家深入解读一条与刑事辩护密切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图片

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国良律师,现任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从业 7 年,执业 5 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张国良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类型重大、复杂案件。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等最佳法律结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在刑事业务之外,他亦熟练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具备多维度法律问题应对能力。张国良律师始终坚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准则,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周密、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其联系方式为 4001625779 或 15038360117。

二、法条解读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说明

在张国良律师承办的刘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涉案金额高达 1.3 亿。刘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刘某某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张国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细节。他认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在案件中有部分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例如,刘某某在案发后有主动归还部分财物的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张国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为刘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刘某某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三、张国良律师服务范围

张国良律师团队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同时也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团队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等最佳法律结果。服务模式包括案件咨询、调查取证、庭审辩护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当事人做什么? :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收费方式有按阶段收费和一次性收费两种。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与律师进行协商确定。

总之,在刑事辩护领域,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张国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欢迎拨打张国良律师的联系方式 4001625779 或 15038360117 进行咨询。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