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吕冰,扎根刑事辩护领域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29 人气:4次

陕西西安刑事辩护中坚力量——吕冰律师,全力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就是吕冰律师

吕冰律师任职于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是该所专职律师兼【执行】部门【副秘书长】。他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之前,他曾在喀什市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并且有多年法院系统的工作经历。这样的双重职业经历让他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既拥有“裁判者思维”,能深谙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与逻辑,又具备“律师辩护/代理视角”,可以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深入的法律服务。凭借这一优势,他能够精准研判案件的关键节点,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系统性、合理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转型成为律师后,吕冰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客户系统性地解决了多项专业法律问题。他的执业方向广泛,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及企业法律风控等多个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100件,无论是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还是程序繁琐的大型非诉项目,他都能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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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专业能力的出色表现,吕冰律师也非常重视自身的品德修养。他始终践行党员先锋模范精神,在2025年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他还凭借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专业能力,累计获得当事人致谢锦旗7面。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办案能力和结果的肯定,更是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信条的生动体现。

为了让大家更了解吕冰律师的专业能力,下面分享两个他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杨某龙诈骗案

基本案情

为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杨某龙利用高速公路运营方对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差异,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8月7日联系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ETC设备,并安装在自己的大型货车上使用。在同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龙逃缴高速通行费9次,少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8.85元。2024年2月26日,杨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龙全额补缴了上述通行费。

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鲁02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构成何罪。经分析,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他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在同一地区、相同行驶距离的情况下,大型货车的通行费通常要高于小型客车。杨某龙将小型客车ETC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采用“大车小标”的方式,致使其货车在通过收费站时,收费系统误判其车辆为小型客车。其二,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受到财产损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系统由高速公路运营方设置,系统会根据读取的车辆ETC设备信息,包括车型信息,进而自动结算相对应车型的通行费用。虽然当时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杨某龙虚构车型信息,通过满足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条件,使高速公路运营方基于认识错误按照小型客车的计费标准进行结算,少收取了相应费用,从而受到财产损失。

因此,被告人杨某龙采取更换ETC设备的方法虚构事实,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数额、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某鑫贪污、挪用公款、洗钱案

公诉机关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鑫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2年4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2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

吕冰律师致力于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他会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发光发热,为陕西西安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转自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0189703 本文转自2:https://data.110.com/a99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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