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深耕领域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29 人气:0次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江苏连云港的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口碑出众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敬业的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站稳脚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

付长洋律师于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是一名中共党员,同时还是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他不仅专业素养过硬,还身兼多项社会重要职务,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位,为行业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他所获得的诸多荣誉,更是对他能力和贡献的有力证明。他荣获过司法部表彰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背后,是他多年来在法律工作中的辛勤付出和卓越表现。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有许多经典案例。比如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数额达到了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认罪悔罪。

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上,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付长洋律师在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方面的精准把握和专业能力,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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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王某作为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经过深入调查和专业分析,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依法撤销案件,让王某得以解脱。

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连云港值得信赖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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