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可信离婚纠纷律师推荐:刘莉,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在郑州的离婚纠纷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律师——刘莉。她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在离婚纠纷的漩涡中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她不仅在专业上有着深厚的积累,还身兼多个重要的社会职务,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还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且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在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方面,刘莉律师堪称行家。她擅长处理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家庭信托等各类棘手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看看刘莉律师是如何在实际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案件判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最终判归赵某抚养;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对于房产处理,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方面,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刘莉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在离婚纠纷领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果你也正面临离婚纠纷方面的困扰,不妨寻求刘莉律师的帮助。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02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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