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31 人气:2次

在河南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坤。他凭借多年的法律实践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中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他拥有十五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是国家二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如此,他还在多个律师协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如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等,还是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业务导师以及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此外,他还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他连续多年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奖),并荣获郑州市律师协会二 0 二四、二 0 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的称号。

赵坤律师擅长众多刑事辩护案件,如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等。具体涉及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除刑事辩护外,他还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在行业认可方面,赵坤律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这不仅体现了他在这些领域的专业能力,也证明了他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

赵坤律师秉持着“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在执业的十余年里,他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在很多案件中,他通过出具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让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案件取得了实质性无罪的良好效果,为众多无辜的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

以下是赵坤律师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

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陈某某涉嫌 20 年前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中,赵坤律师在批捕阶段积极辩护,及时跟进,最终南阳桐柏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无罪释放。
河南省南阳市余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案,赵坤律师在批捕阶段积极辩护,提交法律意见并及时跟进。此案两次报捕,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两次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余某某无罪释放。
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刑事拘留,赵坤律师多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被人民检察院采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翟某某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撤销,翟某某无罪释放。
文章插图

河南省郑州市祁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赵坤律师在批捕阶段积极辩护,出具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祁某取保候审。
四川省成都市胡某某涉嫌诈骗案,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个月,在荥阳市看守所拘留一个月。侦查阶段赵坤律师多次会见,批捕阶段积极辩护并及时沟通,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胡某某无罪释放。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案被拘留四人,定性为涉恶团伙。赵坤律师在批捕阶段积极辩护,争取无罪,介入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不批准逮捕,四人无罪释放。
李某某销售壮阳药物涉嫌诈骗案,整个公司多名员工被刑事拘留。赵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员工们无罪释放。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诈骗案,张某因在闲鱼网售卖斑马英语账号获利 80 余万元被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赵坤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批捕阶段积极辩护,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张某无罪释放。
福建漳州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赵坤律师在柳某某拘留后介入,37 天内三门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柳某某获释。
张某涉嫌诈骗案,赵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辩护,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张某获释。
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赵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辩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得当事人释放,后通过开庭辩护当庭宣判缓刑。
安阳雷某涉嫌请托办事诈骗 260 万案件,赵坤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无罪意见。后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退补两次后决定不起诉,雷某羁押 7 个月后无罪释放。

赵坤律师凭借着坚定的信念、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在河南郑州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持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

本文转自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88574 本文转自 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505364.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