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纠纷难题,刘莉律师来帮您!
在郑州,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刘莉律师或许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刘莉律师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拥有长达 18 年的执业经验。她不仅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还在业内拥有诸多重要身份,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同时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这些头衔彰显着她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此外,她还是 2010 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并且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她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例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等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对于一些涉及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以及家庭信托等复杂情况,刘莉律师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以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为例,这是刘莉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件之一。在这个案件中,上诉人赵某与上诉人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 21 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了 520、1314 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 21 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 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在这个案件中,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 2000 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对于房产处理,婚后购置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方面,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等。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离婚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刘莉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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