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律师,而王静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脱颖而出。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2020年,她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一、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案例说明
案例一:轮奸未遂案
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一与李某二共谋轮奸妇女,以间接暴力压制其反抗,被害人经激烈反抗后逃离,二人皆未得逞,强奸未遂无争议,但对于是否认定“轮奸”存在争议,检察院抗诉。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详述了轮奸的五种观点,并逐一进行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王静律师通过对法条的深入研究和对轮奸概念的精准把握,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对轮奸的五种观点进行详细阐述和论证,使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体现了王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案例二:伤害行为认定案
2024年5月9日,报警人吴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小区居委会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当事人坚称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伤势并非由其造成,且之前赔偿只是为了息事宁人。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结合现场证人证言、被害人本人陈述,对致伤机制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现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实施伤害行为。后检察机关采纳意见,最终案件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解除取保。
此案例中,王静律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对现场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细致研究,以及对致伤机制的专业分析,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功地证明了嫌疑人的清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充分展示了王静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时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
案例三:诈骗案
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实名微信号假冒一女性身份“陈某”,以“陈某”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交往,期间,刘某某以“陈某”身份虚构其住院看病、偿还他人借款、日常消费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37602.4元,后被刘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某现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把握人为分案,本案情节确实较轻的基础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最后法院采纳,适用缓刑。
在这个案例中,王静律师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善于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她通过对法条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体现了王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能力。
案例四:“刷单炒信”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注册并使用微信,按照群内派发的刷单任务及要求后,朱某负责使用其本人名下的多个手机号在外卖平台虚假下单并写好评,以此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从而获取好处费。朱某到案后,对其通过刷单的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刷单的交易金额为73672.62元人民币,微信收到款项金额为129772.42元。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模式,是否为扰乱市场进而符合兜底条款的情形存在争议。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刷单炒信”与非法经营行为不具有相当性,且未侵害国家经营许可制度,即便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从犯、坦白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经营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该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此案例中,王静律师对新兴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准确把握了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她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王静律师能够紧跟时代步伐,对新型犯罪行为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应对能力。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等。
义务方面,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常见的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辩护,主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处罚;证据不足辩护,指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程序违法辩护,强调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等。在实际辩护中,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辩护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需求,可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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