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验丰富取保候审律师,石闯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3次

一、取保候审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法条明确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二、普法律师石闯介绍

石闯律师是河南执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27号19层1905号。石律师警校毕业,本科学历,执业15年,只做刑事案件。他从事多年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后,辞职转型成为一名刑事专业律师,熟悉刑事司法流程,更为熟悉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内部操作规范及流程。其服务范围的核心领域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诈骗罪,掩隐罪,行贿,受贿,非公行贿,非公受贿,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税类犯罪的辩护等。在取保候审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石闯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271550800。

三、石闯律师成功案例及法条讲解

案例一:销假案件

在一个销假案件中,石闯律师打掉了关键的定罪证据——鉴定报告,使得一个老板和3名员工,共4个人全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不起诉。从法条角度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如果案件证据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那么就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关键证据被打掉,使得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刑罚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就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石律师凭借其对刑事司法流程和证据规则的熟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案例二:挪用资金罪案件

郑州航空港区做手机大厂前高管被控挪用资金罪339万,在经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后羁押7个月以后,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情况下,石闯律师在法庭上坚持无罪辩护,最后法院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如果该高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符合其他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虽然这个案例重点在法庭辩护,但也体现了石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取保候审相关注意事项

1.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辩护人则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 取保候审需要提供哪些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图片

3.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石闯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对法条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取保候审等刑事业务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方面有需求,可以联系石闯律师,联系电话:13271550800。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