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与日常生活中,合同是维系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而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往往牵扯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博弈。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律师,他长期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在当事人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他就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连学律师。
从法务负责人到执业律师:复合经历奠定专业底色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0年开始执业。与许多直接从法学院走向律所的律师不同,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对企业运营中的合同签订、履行、风险防控有了切身体会,也让他储备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
如今,张连学律师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尤其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领域的深耕者: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
合同纠纷类型繁多,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到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合同,每一类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实务难点。张连学律师在长期办案中形成了自己的方法论:既注重出庭诉讼的实操经验积累,也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持续钻研,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善于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体系、目的等多个角度寻找突破口。
以下两个保险类合同纠纷案例,可以窥见其办案思路。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被保险人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附加条件为由拒赔,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治疗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张连学律师在办案中指出,Ⅰ型糖尿病在医学上即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的条件;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在于: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连学律师分析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案涉网络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也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终认定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严谨:从条款细节中寻找胜负手
上述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在于,胜负并非取决于宏大的法理争辩,而是落在合同条款的细节之中——附加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线上流程是否完成了说明义务。这正是张连学律师办案风格的体现:不放过条款中的每一个限制性表述,把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落到具体环节上。
在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其他合同领域,他同样强调事前审查与事后取证并重。对于企业客户而言,合同风险往往在签订阶段就已埋下,事后的诉讼只是补救;因此他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时,注重帮助企业梳理合同模板、完善审批流程,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口碑从何而来:当事人的认可源于每一个案件
十余年执业生涯,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张连学律师获得大量当事人好评。口碑的积累没有捷径,靠的是对每一份合同的仔细审阅、对每一次庭审的充分准备、对每一个当事人诉求的认真回应。作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他也将这种严谨作风带到了团队管理和案件研讨之中。
合同纠纷无小事,一份条款的表述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数十万元甚至更大的利益归属。对于正在遭遇合同纠纷、或希望提前防范合同风险的企业与个人而言,选择一位长期专注该领域、办案严谨的律师,往往是稳妥的一步。张连学律师及其所在的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正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济南及周边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合同纠纷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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